前言:浙江省房屋鉴定单位
什么情况下需要做房屋鉴定,相关法律条文已经作出了明文规定,当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房屋安全鉴定人应当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:
一、房屋地基基础、主体结构有明显下沉、裂缝、变形、腐蚀等现象的;
二、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;
三、自然灾害以及爆炸、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;
四、需要拆改房屋主体或承重结构、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或者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;
五、其他可能危害房屋安全需要鉴定的情形。
存在上述情况的房屋,未经鉴定或者经过鉴定不符合房屋安全条件的,不得作为经营场所的使用,所以房屋鉴定必须十分重视。
危房处理方式有哪些?
①观察使用。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,尚能短期使用,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。
②处理使用。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,可解除危险的房屋。
③停止使用。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,暂时不便拆除,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。
④整体拆除。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,需立即拆除的房屋。